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70號聲請人 陳旭志 (即 陳石鐘 之繼承人)
陳美津 (即陳石鐘之繼承人)
陳志吉 (即陳石鐘之繼承人)
黃家垣 (即陳石鐘之繼承人)
黃家俊 (即陳石鐘之繼承人)兼共同代理人 陳志成 (即陳石鐘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7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1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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