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曾佳維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孫安妮律師被告 曾瑞慶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曾瑞慶」、「被告曾佳維」均分別更正為「被告曾瑞慶」及「上訴人即被告曾佳維」。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人別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曾瑞慶」、「被告曾佳維」部分顯係本院誤繕,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人別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曾瑞慶」、「被告曾佳維」均分別更正為「被告曾瑞慶」及「上訴人即被告曾佳維」,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惠光霞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