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勞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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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0000000電腦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月6日下午2時24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攜帶自「乙○○
」受讓補習班及將補習班轉讓給「 林瓊玉 」之契約書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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