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債權人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泰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支票發票人為何?(因聲請狀所載為張泰隆,聲請狀
附件所載為柏絨實業有限公司,張泰隆僅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89年10月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