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92號聲請人 張甄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莉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聲請人張甄尹簽章之聲請狀之正本(聲請狀具狀人非由臺端簽章)。
二、債務人朱莉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