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28號原告 王美枝 訴訟代理人 王義光 律師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信用卡消費款及利息債權不存在,而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3樓」、「臺北市○○區○○○路○○○○○○○○○○○○○○○○○○○號」,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28號卷第6、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蔡世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