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聲請人 葉國一 法定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二、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