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88號

原告 黃毓仁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承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勝瑋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施昱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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