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小字第79號原告 曾麗端 被告 侯有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