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554號抗告人 鍾豪 (原名: 鍾奕梵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冠緯 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17號所為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起訴請求相對人李冠緯(下稱李冠緯)返還如附表1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狀(下稱系爭所有權狀;該訴訟程序下稱系爭事件)所受客觀利益,應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按伊應有部份比例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170元。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並依此計算裁判費,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交付契據之訴,係以契據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契據僅為一種證明文件,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契據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9號判例意旨參照);當事人係以田契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田契僅為一種證明文件,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田契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最高法院231年上字第36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於系爭事件起訴請求李冠緯返還系爭所有權狀正本共計84張(如附表1所示),自係以土地所有權狀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揆諸前揭說明,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抗告人就相對人交付系爭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又抗告人於系爭事件起訴狀中主張其從未同意將系爭所有權狀予以質押,李冠緯無權占有系爭所有權狀,應返還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17號卷第5頁至第6頁),堪認抗告人係單純欲取回遭李冠緯占有之系爭土地所有權狀,是以抗告人如獲得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僅係取回系爭土地所有權狀,以表彰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名義人之利益。抗告人雖主張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按伊應有部份比例核算,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170元云云,然抗告人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依其公同共有應有部分計算(除附表2編號9、10外),106年公告現值高達307萬1,793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2所示),而其公同共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登記序號共計有21個,其雖因繼承取得而取得其中3個,然就其潛在應有部分如何計算得出抗告狀所載3/135,未據抗告人提出說明,且前開金額猶未加計所有權已移轉第三人之如附表2編號9、10土地因抗告人取得勝訴判決,其所受客觀利益,抗告人所辯顯不足採。況抗告人於提起本件訴訟時,經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計算裁判費為1萬7,335元,抗告人對此亦無爭執並依期繳納,原法院乃為本案審理,基於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原裁定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此部分判斷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許純芳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廖逸柔附表1:
┌───┬───────────────────────┬──────┐│編號│坐落土地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張數│├───┼───────────────────────┼──────┤│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3張│├───┼───────────────────────┼──────┤│2│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3張│├───┼───────────────────────┼──────┤│3│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3張│├───┼───────────────────────┼──────┤│4│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5│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6│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3張│├───┼───────────────────────┼──────┤│7│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8│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9│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3張│├───┼───────────────────────┼──────┤│10│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1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3張│├───┼───────────────────────┼──────┤│12│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13│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3張│├───┼───────────────────────┼──────┤│14│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15│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16│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17│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18│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19│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20│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21│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22│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23│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24│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25│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26│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3張│├───┼───────────────────────┼──────┤│27│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3張│├───┼───────────────────────┼──────┤│28│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3張│└───┴───────────────────────┴──────┘附表2:
┌──┬───────────┬────┬────┬────┬──────┐│編號│坐落土地地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抗告人公│價值││││(平方公│(元/平│同共有之│││││尺)│方公尺)│權利範圍││├──┼───────────┼────┼────┼────┼──────┤│1│新北市○○區○○○段直│78│840│1/4│16,380│││潭 小段 57地號│││││├──┼───────────┼────┼────┼────┼──────┤│2│新北市○○區○○○段直│223│3200│1/4│178,400│││潭小段58地號│││││├──┼───────────┼────┼────┼────┼──────┤│3│新北市○○區○○○段直│126│840│1/4│26,460│││潭小段59地號│││││├──┼───────────┼────┼────┼────┼──────┤│4│新北市○○區○○○段直│218│840│1/5│36,624│││潭小段59之1地號│││││├──┼───────────┼────┼────┼────┼──────┤│5│新北市○○區○○○段直│228│840│1/5│38,304│││潭小段59之2地號│││││├──┼───────────┼────┼────┼────┼──────┤│6│新北市○○區○○○段崙│5388│590│1/7│454,131.42│││尾寮小段2之1地號│││││├──┼───────────┼────┼────┼────┼──────┤│7│新北市○○區○○○○段│1900│900│1/4│427,500│││下橫坪小段24之1地號│││││├──┼───────────┼────┼────┼────┼──────┤│8│新北市○○區○○○○段│16│900│1/4│3,600│││下橫坪小段24之3地號│││││├──┼───────────┼────┼────┼────┼──────┤│9│新北市○○區○○段石碇│105│27,300│0│0│││小段51地號│││(已移轉│││││││予第三人│││││││ 詹坤霖 │││││││)││├──┼───────────┼────┼────┼────┼──────┤│10│新北市○○區○○段石碇│21│27,300│0│0│││小段51之1地號│││(已移轉│││││││予第三人│││││││詹坤霖│││││││)││├──┼───────────┼────┼────┼────┼──────┤│11│新北市○○區○○段石碇│25│27,300│1/5│136,500│││小段52地號土地│││││├──┼───────────┼────┼────┼────┼──────┤│12│新北市○○區○○段石碇│9│27,300│1/5│49,140│││小段52之1地號│││││├──┼───────────┼────┼────┼────┼──────┤│13│新北市○○區○○段石碇│18│27,300│1/5│98,280│││小段53地號│││││├──┼───────────┼────┼────┼────┼──────┤│14│新北市○○區○○段石碇│6│27,300│1/5│32,760│││小段53之1地號│││││├──┼───────────┼────┼────┼────┼──────┤│15│新北市○○區○○○ 段湳 │126│510│1/7│9,180│││ 子小段 41之4地號│││││├──┼───────────┼────┼────┼────┼──────┤│16│新北市○○區○○○段湳│223│510│1/7│16,247.14│││子小段41之5地號│││││├──┼───────────┼────┼────┼────┼──────┤│17│新北市○○區○○○段湳│436│510│1/7│31,765.71│││子小段41之6地號│││││├──┼───────────┼────┼────┼────┼──────┤│18│新北市○○區○○○段湳│461│510│1/7│33,587.14│││子小段41之7地號│││││├──┼───────────┼────┼────┼────┼──────┤│19│新北市○○區○○○段湳│330│510│1/7│24,042.85│││子小段42之1地號│││││├──┼───────────┼────┼────┼────┼──────┤│20│新北市○○區○○○段湳│218│510│1/7│15,882.85│││子小段42之2地號│││││├──┼───────────┼────┼────┼────┼──────┤│21│新北市○○區○○○段湳│359│510│1/7│26,155.71│││子小段42之3地號│││││├──┼───────────┼────┼────┼────┼──────┤│22│新北市○○區○○○段湳│252│510│1/7│18,360│││子小段42之4地號│││││├──┼───────────┼────┼────┼────┼──────┤│23│新北市○○區○○○段湳│112│510│1/7│8,160│││子小段42之5地號│││││├──┼───────────┼────┼────┼────┼──────┤│24│新北市○○區○○○段湳│407│510│1/7│29,652.85│││子小段42之6地號│││││├──┼───────────┼────┼────┼────┼──────┤│25│新北市○○區○○○段湳│8075│510│1/7│588,321.42│││子小段42之7地號│││││├──┼───────────┼────┼────┼────┼──────┤│26│新北市○○區○○○段湳│223│510│1/7│16,247.14│││子小段42之8地號│││││├──┼───────────┼────┼────┼────┼──────┤│27│新北市○○區○○○段湳│378│510│1/7│27,540│││子小段42之10地號│││││├──┼───────────┼────┼────┼────┼──────┤│28│新北市○○區○○○段湳│10,000│510│1/7│728,571.42│││子小段42之11地號│││││├──┴───────────┴────┴────┴────┼──────┤│總計│3,071,79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