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錦詳選任辯護人陳清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審判長法官李世華、法官吳育汝、法官湯國杰」,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李世華、法官湯國杰、法官王凱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其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本件判決原本所記載法官欄為「審判長法官李世華、法官湯國杰、法官王凱俐」,判決正本誤載為「審判長法官李世華、法官吳育汝、法官湯國杰」,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湯國杰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