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南投縣仁愛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三德營造有限公司間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萬柒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