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8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880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附表:96年度除字第22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台灣銀行南門分行│96年3月31日│145,870元│0000000││││限公司 張杏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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