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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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6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小芬
徐廖鳳女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緣李小芬於民國102年1月31日1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縣○○鎮○○○路○○○號前時,適有徐廖鳳女之孫子 徐允 自路旁衝出,且右側耳朵不慎撞上李小芬上開車輛右前方後跌倒,徐廖鳳女見狀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自上開車輛駕駛座車窗外,將手伸入車內抓傷李小芬手,致李小芬手部流血,復得知李小芬欲撥打行動電話報警,另基於毀損之犯意,伸手將李小芬手上的包包(內含相機)拉出車外並丟棄在地上。嗣李小芬停妥車輛下車後,徐廖鳳女承前單一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抓李小芬的頭髮,李小芬亦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抓傷徐廖鳳女之手及頭髮,2人互相拉扯,致李小芬受有左頸部、肩部扭傷、枕部頭皮挫傷疼痛、右手大拇指處挫擦傷約2公分、右手第四指及左手第四及五指間瘀青各約1*1公分,徐廖鳳女則受有右手背挫傷、右眼眶周圍及頭皮挫傷等傷害。徐廖鳳女於其與李小芬拉扯期間內,更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辱罵李小芬:「破雞掰」、「妳再假肖,我要拔妳的雞掰皮」等語,因認被告徐廖鳳女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54條之毀損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李小芬涉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354條之毀損罪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287、314、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李小芬、徐廖鳳女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已達成調解,雙方並具狀撤回對彼此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調解筆錄等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呂如琦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