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25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建源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82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建源對加重竊盜及幫助加重強盜案件一事已經深感悔悟,因羈押禁見不知家庭狀況為何,心中很牽掛家中祖父母及行動不便之父親,且家中經濟狀況不好,希望可以返家工作照顧家庭,爰請求裁定具保並限制住居後,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0條第1項之幫助加重強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羈押原因,是有羈押之必要,故於民國106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7年3月1日及同年5月1日、7月1日、9月1日、11月1日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其因另涉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
6年度簡字第2251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已於107年12月4日開始執行乙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執助康字第1131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執行另案拘役,即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則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即均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尤怡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