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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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仟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宣嵋 代理人 洪尉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黃宣嵋所簽發,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為付款人,第三人 吳克信 為受款人,票載日期為民國107年1月3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220,000元,票據號碼:0000000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又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如為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8條、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56條、第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之規定:票據權利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載明左列事項、通知付款人。一、票據喪失經過。二、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有關記載。三、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再按,發票人如已將票據轉讓交付他人,票據權利人即為執票人,發票人則應依票載文義負責,自非票據法第19條規定之「票據權利人」,或民事訴訟法第558條規定「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981號裁定意旨參照)。由上開條文規定及裁判要旨可知,票據喪失時,唯票據權利人始得為止付之通知,亦唯票據權利人始得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從而,除有當事人喪失權利能力、法人合併或其他類此之情形外,為止付通知、聲請公示催告、聲請除權判決之人,須為同一人,該人且須為票據權利人。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支票,雖經聲請人前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惟訊據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7年10月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到庭陳稱:「(問:票款種類為何?該票據有無尋獲?有無何人對票據主張權利?)支票。支票因為公司資金周轉,所以拿票要去跟別人調錢,但是對方錢沒有給我們,並且表示票據已經撕毀了,但是這張票據在一月份的時候提示了,所以我們去辦理止付」;「(問:提示人你們是否認識?)不認識。」等語(見本院卷第21至22頁),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並於107年10月1日另提陳報狀陳稱「提示日原本說一月,更正:一月份的票,四月份提示」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核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草屯分行函覆:系爭支票係由 翁方彬 經由新光銀行提示,嗣因掛失止付,於107年4月12日退票在案等情相符,有該分行107年10月5日107草他字第10700262號函及所附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在卷足稽,綜上事證,可知聲請人業因調現之需求,簽發系爭支票並持以交付他人,無論事後有無取得對價,其非票據權利人,灼然甚明。依前述說明,聲請人自不得聲請公示催告,亦不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為除權判決之聲請。綜上,本件聲請人於票據喪失時,雖已向付款人為止付之通知,惟因其非票據權利人,其所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均非適法。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如有拒卻執票人占有票據或行使票據請求權,應另循訴訟程序主張權利利,尋求救濟,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仟成工程有限公司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草│107年1月31日│220,000元│0000000││││宣嵋│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