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債務人 葉建勳 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曹?s峸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高志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7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裁定附卷可稽。且債務人乃同意就其投保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繳解約金等值金額新台幣3,887元至本院,有本院108年執案字第267號收據附卷足稽。本院並於108年3月7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同時依職權分配清算財團財產予各債權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
三、準此,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為新台幣3,887元,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