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相對人確切姓名為何,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高雄○○○區○○段○○段○○○○○號○○○區○○段○○段3328建號最新之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債務人 翁楷程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