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務人 陳憶帆
陳金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