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9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被告 杜裕 人(歿)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板橋區瑞安街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裕人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應具有當事人能力,此為必備之訴訟要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杜裕人業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死亡,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其權利能力即因死亡而終了,自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復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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