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被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律師
庚○○律師共同複代理人己○○律師
丁○○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選上更(二)字第三五六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乙○○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九十四年度選訴字第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選上訴字第二五三五號、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選上更㈠字第一七六號刑事案件判處罪刑在案,被告丙○○、乙○○不服原判決,向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二八號提起上訴,經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五年度選上更(二)字第三五六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准許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