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鵬勝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