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53號聲請人 李來全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53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李祥裕 │84年5月1日│86年2月4日│1,000,000元│000660││├─┼─────────┼───────────┼───────────┼────────┼────────┼──┤│2│李祥裕│84年5月20日│86年2月4日│400,000元│000666││├─┼─────────┼───────────┼───────────┼────────┼────────┼──┤│3│李祥裕│84年6月14日│86年2月4日│600,000元│000669││├─┼─────────┼───────────┼───────────┼────────┼────────┼──┤│4│李祥裕│84年11月15日│86年2月4日│500,000元│001804││├─┼─────────┼───────────┼───────────┼────────┼────────┼──┤│5│李祥裕│84年12月4日│86年2月4日│500,000元│001812││├─┼─────────┼───────────┼───────────┼────────┼────────┼──┤│6│李祥裕│85年10月1日│86年2月4日│1,000,000元│00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