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又判決確定後,即發生確定力及執行力,法院及當事人同受其拘束;是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僅以原確定科刑判決所宣告之刑為準,無從就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刑罰裁量或其他與定執行刑無關之事項再行審酌。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文成因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本院前揭確定判決復就該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修正事項,於判決中詳為論敘說明其經比較新、舊法律,認為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故應予適用之理由等情,此有本院前揭確定判決書附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前揭確定判決對於刑法第50條之修正,既已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本院即應受其拘束,應直接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亦即本件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而稽之受刑人本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但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計1罪),其中編號2至7部分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計31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業於刑法第50條修正施行後之102年8月14日填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勾選其上「是(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欄位,由其本人親自簽名及按捺指印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請求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向管轄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上揭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從而,按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乃依據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受刑人黃文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2級毒品)│(販賣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6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9│9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月│├───────────┼───────────┼───────────┼───────────┤│犯罪日期│101.11.11│①101.09.19│①101.09.30││││②101.09.22│②101.10.17││││③101.09.29│③101.09.26││││④101.08.25│④101.10.02││││⑤101.10.25│⑤101.10.20││││⑥101.11.02│⑥101.10.21│││││⑦101.10.27│││││⑧101.11.02│││││⑨101.11.10-101.11.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5116、25│101年度偵字第25116、25│101年度偵字第25116、25│││118、27296號│118、27296號│118、2729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7.09│102.07.09│102.07.0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7.22│102.07.22│102.07.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538號│8537號│8537號│└───────────┴───────────┴───────────┴───────────┘受刑人黃文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2級毒品)│(販賣第3級毒品)│(販賣第3級毒品)│├───────────┼───────────┼───────────┼───────────┤│宣告刑│3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7│6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7│有期徒刑2年6月│││月│月││├───────────┼───────────┼───────────┼───────────┤│犯罪日期│①101.08.24│①101.08.23-101.08.24│101.09.22│││②101.09.28│②101.08.24││││③101.10.20│③101.09.21│││││④101.09.23│││││⑤101.10.05│││││⑥101.10.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5116、25│101年度偵字第25116、25│101年度偵字第25116、25│││118、27296號│118、27296號│118、2729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7.09│102.07.09│102.07.0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7.22│102.07.22│102.07.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537號│8537號│8537號│└───────────┴───────────┴───────────┴───────────┘受刑人黃文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2級毒品)│││├───────────┼───────────┼───────────┼───────────┤│宣告刑│6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①101.05.20│││││②101.09.22│││││③101.09.25│││││④101.10.23│││││⑤101.10.29│││││⑥101.11.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5116、25│││││118、2729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7.09│││├─┼─────────┼───────────┼───────────┼───────────┤│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7.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537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