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債權人 顏小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藍心怡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求之金額計算方式為何?㈡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㈢確認請求之原因事實記載(借款日期105年1月7日、清償日期105年2月1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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