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5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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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59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59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玖拾玖萬壹仟壹佰柒拾元正,其中:
1、信用貸款伍拾捌萬參仟零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肆拾萬捌仟壹佰肆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