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91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號│名│刑│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註│├─┼──┼──┼──┼─────┼───┼─────┼───┼─┤│1│攜帶│有期│96年│桃園地院96│96年12│桃園地院96│97年2│無│││兇器│徒刑│6月│年度桃簡字│月31日│年度桃簡字│月5日││││竊盜│五月│22日│第2113號││第2113號│││││未遂││││││││├─┼──┼──┼──┼─────┼───┼─────┼───┼─┤│2│攜帶│有期│96年│板橋地院96│96年12│板橋地院96│97年2│無│││兇器│徒刑│10月│年度簡字第│月31日│年度簡字第│月19日││││竊盜│四月│25日│8644號││8644號│││││未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