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包(淨重零點壹捌陸公克,取樣零點零零零柒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捌伍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508號被告 董暐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86公克,取樣0.0007公克,驗餘淨重0.185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上開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體1包(淨重0.186公克,取樣0.0007公克,驗餘淨重0.1853公克),經送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該局96年4月27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60281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足佐(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508號卷第109頁),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