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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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6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UCHUIYAN(中文名:朱翠欣,香港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因款項匯入監所保管金帳戶之手續稍有延誤,故未及於宣判前全數繳回犯罪所得,請求再開辯論等語,茲查上開情事確與該當減刑規定與否相涉,是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