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68號原告 宋佳薇 被告NURASIH(中文姓名: 吳佩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劉育綾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