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佳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佳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佳昌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1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3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5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10901640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戴嘉清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