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9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小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賢
李香桂
一、債務人李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賢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香桂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