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7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鄔迪倫 Brady.
鄔可菈 Kayla.上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孟荷莉 (HollyLeeMuir)
康翠娜 (TrenaReneeCampbell)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傅譚恩 法定代理人 傅舒筠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傅德榮
吳宜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鄔迪倫(BradyAlanDutton)(男,民國六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即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鄔可菈(KaylaJoDutton)(女,民國六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即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美國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共同收養傅譚恩(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