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786號債權人 楊昭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國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既經裁判,訴訟事件之一造自不得另行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向他造請求之;如訴訟費用之數額不能確定時,應依前開規定聲請第一審受訴法院以裁定確定之,殊無另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必要。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係請求債務人給付其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又債務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15號裁定確定為新臺幣8,712元。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案件之訴訟費用,即不得另聲請支付命令請求之,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