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裴文受刑人紀昱維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妨害風化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呂裴文因受刑人紀昱維犯妨害風化罪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並經具保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如數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等情,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資料在卷可稽,惟受刑人經檢察官通緝後,業於108年7月26日通緝到案,並於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復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歸緝字第92、93號影卷附卷可查,是受刑人既已歸案,參照上開說明意旨,自不得再以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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