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2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秋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叁拾萬叁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叁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叁拾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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