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減字第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詹添 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先前施用毒品,經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因受刑人皆未出矯正機關,並無執行完畢之問題,希望施用毒品部分,可以減為有期徒刑5月等語。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受刑人於民國82年間,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涉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82年10月12日判刑(原偵查案號:82年度偵字第1418號),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50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是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並非本院,受刑人誤向本院聲請減刑,與上揭法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至聲請人另聲請本院曾判處其累犯,但其認為其是假釋中再犯,並非累犯,原判決有誤乙情。然查:原確定判決是否違誤,有無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係檢察總長之職權,是以此部分業經本院函送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參酌,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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