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櫪允 (原名 張旦旦 )代理人 王培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040元(6×34×10-1,000=1,04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關於「債權轉讓資訊-信用卡」部分,原債權人慶豐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及澳盛(臺灣)銀行已將債權分別移轉給「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惟上開債權人並未列入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中,究為疏漏亦或聲請人就上開債權已清償完畢,請併予說明或補正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包括103年1月至12月份)之薪資或收入證明文件(勿使用存摺)並陳報101、102年度之收入及所得情況,若無,請併予說明之。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其母彭秀梅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六、聲請人曾與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協商成立,請提供還款證明文件並說明繳款情形為何,若為毀諾,並釋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於何時毀諾?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