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國隆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訴字第1682號案件審理中,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李國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自99年12月29日起依法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已坦承犯行,且母親身染重病,需要照料,茲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蕭文學法官鮑慧忠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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