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巧鳳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62、3282、3434、3441、3489、4584、5354、5738、631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9697、100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未○○知悉社會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而詐欺集團為躲避追查,使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工具更時有所聞,其已預見申辦金融機構帳戶使用乃個人理財行為,無正當理由提供代價徵求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者,極易利用該帳戶從事詐欺犯罪,且可能作為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使用,卻仍基於縱然提供自己之帳戶給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使用之工具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犯意及幫助洗錢犯意,接續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某時許、110年12月17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附近、高雄市三民區第一商業銀行十全分行附近,將其甫掛失補領存摺、金融卡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悟空」之人與其同夥(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但無證據證明達3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該集團內有未滿18歲之人),作為收受詐欺取財款項、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使用。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中國信託帳戶、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旋將該些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部分加以提領,部分又轉至他人之金融帳戶,再為提領。未○○即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附表所示之人,並掩飾或隱匿該些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或所在。
二、案經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庚○○、寅○○、丁○○、辰○○、癸○○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以及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75頁),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75頁、第181至182頁),並有附表相關卷證及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
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既遂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將遭詐欺款項匯入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後,大多數款項旋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部分加以提領,部分又轉至他人之金融帳戶,再為提領,現本案第一銀行帳戶餘額新臺幣(下同)379元(見偵3282卷第27頁)、本案中國信託帳戶餘額447元(見偵3282卷第91頁),然告訴人、被害人所匯之附表所示款項,既有已遭提領之其餘款項已遮斷金流而屬既遂,應仍屬幫助洗錢之既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提供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及本案第一銀行帳戶給本案詐欺集團之幫助行為,係基於單一幫助之不確定故意而為,且時間相隔非久,交付對象相同,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上應認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一接續行為。被告係以一個提供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及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接續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遂行詐騙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於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將款項匯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該些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部分加以提領,部分又轉至他人之金融帳戶,再為提領,達到掩飾或隱匿該些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或所在之洗錢目的,分別侵害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乃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犯附表所示詐欺取財、洗錢罪,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㈡檢察官移送併辦之附表編號3、7部分,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
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併予審理。
㈢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對於本案幫助洗錢犯行,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其參與洗錢行為之程度顯較正犯輕微,本院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且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本案量刑不得逾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之刑;另被告本案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其犯罪情節顯然較正犯輕微,本院認為亦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然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即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有何前科紀錄,有其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見本院金訴字卷第5至6頁),素行尚佳,卻隨意將本案中國信託帳戶、本案第一銀行帳戶提供給不明人士使用,讓本案詐欺集團得以獲取犯罪所得,並掩飾、隱匿金流,不僅使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而難以追償,也使本案詐欺集團不易遭查獲,侵害社會經濟秩序及妨害國家對於犯罪之追訴,實屬不該,參以被告犯罪情節較本案詐欺集團輕微,及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洗錢標的之金額、被告未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和解等情,並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陳稱是因為積欠友人錢,為了抵債才會將本案中國信託帳戶、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交出等語(見本院卷第169頁),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學歷、未婚、職業服務業,月收入約26,000元(見本院卷第18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雖因幫助洗錢罪非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同條第3項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至宣告罰金部分,考量罰金乃財產刑,重在剝奪受刑人之財產利益,本院所宣告之罰金額度尚非甚高,是本院認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1,000元折算1日為適當,爰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主文。
四、沒收部分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因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是倘法條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或具事實上處分權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又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有所明文。查本件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將遭詐欺款項匯入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後,大多數款項旋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轉匯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部分加以提領,部分又轉至他人之金融帳戶,再為提領,現本案第一銀行帳戶餘額379元、本案中國信託帳戶餘額447元,已如前述,是本件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大部分款項,均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該部分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洗錢標的;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內之餘額379元、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內之餘額447元部分,因本案第一銀行帳戶、本案中國信託帳戶,除有附表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匯入外,尚有其餘不明款項匯入,倘將餘額部分,依各筆匯入款項之比例計算,與本件告訴人、被害人相關之餘額並不多,是認就餘額部分,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均不予宣告沒收。另本件被告稱我當初是因為積欠友人錢,為了抵債才會將本案中國信託帳戶、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交出,我交出帳戶,對方並沒有給我錢等語(見本院卷第169、175頁),惟被告亦表示:我將帳戶將出後,友人還是要跟我討債等語(見本院卷第175頁),是無從認定被告因本案犯罪獲有何利益,且卷內亦無其餘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罪獲有其他利益,是本件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申○○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城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111年度金訴字第226號被告未○○犯罪事實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相關卷證及出處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庚○○(提告)庚○○於110年9月10日13時36分前某時許,瀏覽投資網站時,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張貼之投資廣告,於110年9月10日13時3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Jerry」之人聯繫,其向庚○○佯稱可操盤數字娛樂平台獲利等語,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0日13時24分3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告訴人庚○○之指訴(偵6313號卷第29至31頁)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6313號卷第49頁)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菁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13號卷第27頁、第33至35頁、第43至45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6313號卷第51至55頁、第63至65頁)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辰○○(提告)辰○○於110年10月25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張貼之9YA求職網廣告,誆稱可增加額外收入等語,辰○○即透過粉絲專頁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 馮冠瑜 - 老馮 」、「JESSICA」、「 陳柏豪 」、「潤恆客服專員」、「Bryant」、Telegram名稱「Bryant_BAO」等人取得聯繫,其等向辰○○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外幣外匯,可藉此獲利等語,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1日19時49分3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告訴人辰○○之指訴(偵6313號卷第265至281頁)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6313號卷第301頁)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313號卷第257頁、第261至263頁、第283至287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6313號卷第289至299頁)⑦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110年12月27日職務報告(偵6313號卷第259頁)3(即9697號併辦意旨書)乙○○(原名:丙○)(提告)乙○○於110年11月23日14時5分許,在網路上瀏覽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張貼之投資貼文,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捷贏科技」之人聯繫,該人佯稱在風城娛樂城網站註冊投資可獲利等語,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2日15時33分1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被害人乙○○於警詢之指訴(偵9697號卷第43至49頁)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3紙(偵9697號卷第79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9697號卷第59至60頁、第69至70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⑥被害人乙○○之通訊軟體tawk.to對話紀錄(偵9697號卷第77至82頁)110年12月22日15時34分1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10年12月22日15時43分11,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子○○(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心瑀」、「陳柏豪」向子○○提供潤恆網址之投資資訊,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0日16時26分3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告訴人子○○之指訴(偵3282號卷第105至108頁)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3282號卷第135頁)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282號卷第109至127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282號卷第137至149頁)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己○○(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日22時許,以JoyMask交友軟體暱稱「 黃萱萱 」向己○○佯稱可投資虛擬比特貨幣等語,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0日12時30分5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訴(偵3434號卷第7至8頁)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3434號卷第11頁)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434號卷第53至55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434號卷第13至21頁)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丑○○(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4日15時許,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結識丑○○,其後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涵」要丑○○在「FCWEXCHANGE」網站註冊帳號,進行投資,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0日12時50分29,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告訴人丑○○之指訴(偵3441號卷第31至36頁)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3441號卷第79頁、第87頁)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洪堀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441號卷第29至30頁、第47頁、第56頁、第118至119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441號卷第69至76頁、第88至117頁、第120至124頁)110年12月20日13時26分3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7(即10072號併辦意旨書)巳○○(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6日15時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比特幣投資資訊給巳○○,其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涵宇 」、「Hank星馬投顧」介紹網站,稱註冊帳號投資比特幣可獲利等語,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1日12時55分75,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被害人巳○○之指訴(偵10072號卷第4至5頁反面)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0072號卷第13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0072號卷第9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⑥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偵10072號卷第14至16頁)⑦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10072號卷第17至18頁反面)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戊○○(未提告)戊○○於110年12月7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瀏覽「財富女王媽咪計畫」粉絲專頁,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其結識,再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涵」、群組「星馬投顧」介紹投資LTC虛擬貨幣、黃金資訊,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0日14時42分8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被害人戊○○之指訴(偵4584號卷第83至86頁)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洲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584號卷第81頁、第137至146頁)③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4584號卷第87至135頁)110年12月20日15時28分7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10年12月21日14時4分5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10年12月21日14時31分3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10年12月21日15時28分54,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10年12月21日16時51分6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10年12月22日12時29分5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10年12月22日12時31分6,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10年12月22日15時6分102,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壬○○(提告)壬○○於110年12月09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瀏覽稱可增加收入之廣告,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狗狗派單」、「 艾比 」、「 秦韜 」、「金鑫投顧」介紹完成任務可領取傭金之資訊,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0日17時10分5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告訴人壬○○之指訴(偵3062號卷第17至20頁)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3062號卷第89至91頁)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062號卷第75頁、第79頁、第85頁、第93至95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062號卷第97至121頁、第123至250頁)110年12月20日17時11分5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10年12月20日17時31分5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10年12月20日17時32分5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甲○○(未提告)甲○○於110年12月11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瀏覽貴婦Monny計畫廣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zxczxc071l」、「Hank星馬投顧」、「艾比」、「秦韜」介紹完成任務可領取傭金之資訊,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1日13時38分10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被害人甲○○之指訴(偵6313號卷第223至229頁)②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存根聯(偵6313號卷第244頁)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6313號卷第233至235頁、第241至242頁、第245至249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丁○○(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15日12時50分許,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與丁○○結識,向其誆稱可代操博奕類的遊戲獲利等語,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0日20時14分3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告訴人丁○○之指訴(偵6313號卷第197至199頁)②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偵6313號卷第207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偵6313號卷第201至205頁、第215至219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110年12月20日20時19分3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10年12月21日14時41分5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110年12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20日)14時42分5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卯○○(提告)卯○○於110年12月18日某時許,瀏覽fidelitymarket投資網站,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卯○○誆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1日11時53分3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告訴人卯○○於警詢之指訴(偵3489號卷第13至14頁)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3489號卷第43頁)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489號卷第27頁、第33至38頁、第41頁、第47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489號卷第45至46頁)(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辛○○(提告)辛○○於110年11月初某日,瀏覽多媒體線上影音平臺Youtube上之投資獲利廣告,隨即加入對方之通訊軟體LINE,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Emma指導員 穎穎 」、「 陳炫 Hsueh總管」介紹世界彩票、比特幣投資買賣,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0日13時44分121,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訴(偵5354號卷第11至15頁)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偵5354號卷第35頁)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354號卷第21頁、第27至28頁、第39至40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午○○(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名稱「 睿睿 」、通訊軟體LINE暱稱「 柏睿 」,向午○○佯稱投資外匯平台,操作外匯可獲利等語,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0日14時18分90,9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告訴人午○○於警詢之指訴(偵5738號卷第7至9頁)②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5738號卷第81頁)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5738號卷第43至53頁、第63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5738號卷第75至87頁)(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寅○○(提告)寅○○於110年12月20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瀏覽「幸福、婦女企業」之廣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柏文 」向其誆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轉帳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0日18時18分2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告訴人寅○○之指訴(偵6313號卷第79至83頁)②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6313號卷第183至185頁)③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13號卷第85至89頁、第187頁)④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⑥社群網站FacebookMessenger對話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偵6313號卷第159至185頁)(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癸○○(提告)癸○○於110年12月22日某時許,瀏覽網路,見有投資代操之訊息,即加入對方之通訊軟體LINE,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透過CFD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欄時間,匯款右欄金額至右欄帳戶內。110年12月22日12時57分10,000元轉帳至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帳至本案中國信託帳戶①告訴人癸○○之指訴(偵6313號卷第305至307頁)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南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313號卷第309至315頁)③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ATM機臺編號明細、存摺及印鑑掛失申請書暨登錄單、登入網路IP位置、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13至47頁;偵4584號卷第68至69頁;偵5354號卷第43至46頁;偵3062號卷第71頁)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地址條列印、約定帳戶、掛失及補發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偵3282號卷第53至91頁、第10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