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 謝友超 相對人 張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松戶企業有限公司蔡紘宗 於民國
107年5月3日向聲請人謝友超借款新臺幣400萬元,並以①松戶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不動產、②蔡紘宗所有如附表㈡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8月2日,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㈠㈡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5月20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福來,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㈠:10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恆春鎮│ 僑勇 ││511-16││0│0│74.10│全部││├──┼───┼────┼──┼──┼───┼─┼──┼──┼────┼───┼─────┤│002│屏東縣│恆春鎮│僑勇││511-24││0│0│82.85│全部││└──┴───┴────┴──┴──┴───┴─┴──┴──┴────┴───┴─────┘┌────────────────────────────────────────────┐│附表㈡:108年度司拍字第18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3│屏東縣│恆春鎮│僑勇││512-3││0│3│20.62│全部││├──┼───┼────┼──┼──┼───┼─┼──┼──┼────┼───┼─────┤│004│屏東縣│恆春鎮│僑勇││512-7││0│0│31.9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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