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韓守君 被告 葉懷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六年度簡字第一二八四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蘇珍芬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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