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克聖
游中堅鄭漢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執聲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現金新臺幣捌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歷經二次修正,且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關違禁物之沒收,依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修正後之刑法,除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外,並於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綜合上開修正之前後條文,除有部分文字、項款修正外,其餘就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尚無何不同,且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之沒收自應依裁判時之法律處罰之,合先敘明。
三、查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依前開說明,扣案物均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