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0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俊陞被告盧義安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8月12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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