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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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4號原告 陳翠鑾
簡合法被告 黃燕昇
東儀液化石油氣分裝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韓萬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54號、10
3年度交簡字第46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