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352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務人 陳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其中玖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叁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其中肆萬柒仟叁佰柒拾玖元部分,自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