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81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高滋霙 債務人 呂桂卿 債務人 吳寬信
一、債務人呂桂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叁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呂桂卿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寬信清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呂桂卿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佰壹拾玖萬零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呂桂卿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寬信清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