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53號原告 馬宏澍
陳靜宜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 律師被告方能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