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昭裡
邱碧玲
邱色慧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昭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勝炎 住○○市○○區○○街00巷00號被上訴
人即被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即依上訴人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