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 李采璟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被告 李奎憲
李國璇 李國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雨錚 律師
李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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